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能否形成收养?
2025-09-18珠海离婚律师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能否形成收养?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当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义务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继子女正式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意味着原本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非血缘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转化为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子关系。这一过程不仅需要双方自愿同意(如果被收养者已达到一定年龄,则还需征得其本人同意),还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规定限制。
如何变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变更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通过解除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来间接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二是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变更。如果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则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以此为基础决定是否继续保持权利义务关系。若希望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就改变这种关系,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建立正式收养关系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