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部分财产执行的建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2020-09-10西安离婚律师
瞿龙,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案件中部分财产执行的建议
对基层法院来说,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涉及到房产、交通工具、有价票据、股权等财产问题相比较较少,更多的涉及到一些如女方陪嫁物、衣物的返还,生活资料及生产成果的分割,还有存款的分割及彩礼的返还。我就后者的执行提以下建议:
在法院机构设置执行审执分离制。所审理的各类有执行内容的案件统一由执行局来执行,而不再是由各庭室自行执行。这种审执分离制在相当的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审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因案件性质的差异,并非所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都可以得到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认为,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衣物返还等部分案件在审理中由审理人员执行比较适当,尤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更不适宜审执分离。
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和执行两大任务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庭和执行局的工作是相互衔接的,而不是完全隔离的,有些案件在审理中由审判人员执行更有利于取的更好的社会效果,也缓解了法院执行案件多、人员少的局面。特别是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生活用品、家具、衣物等财产的返还,在审理后由当事人申请到执行局执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情绪可能有很大的波动,觉得花了钱了气不顺了等等因素,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加大诉讼成本,甚至会重新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在审理结案后由审判人员进一步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使生活用品等财产部分及时予以返还,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因为审理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和当事人充分接触后对他们比较了解,对案件情况比较熟悉,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也容易对审判人员基于法律产生信任感,在审理后由审判人员在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返还财产、衣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如果申请到执行局,执行人员往往在程序上进行一系列工作,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案情,再花费大量精力去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效果将会事倍功半。
因此,将离婚案件中生活用品等财产返还调解结案的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不实行审、执分离,会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真正案结事了,更好的缓解执行压力,更有利于法院合理有序高效的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