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应注意哪些问题?离婚存款转移技巧
2020-09-14西安离婚律师
瞿龙,西安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解释对父母给子女购买住房的产权认定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父母给子女购买住房,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种,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父母给子女居住。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父母所有的,子女只是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子女结婚后,该房屋仍然不改变所有权归父母的性质,离婚时也不存在子女夫妻分割的问题。但是,这种房屋,在父母百年之后,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继承后变更登记,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根据中规定:;一、对于规定的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但需要缴纳工本费。如果在子女婚后赠与子女,则需要缴纳购房契税。
第二种,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但同时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是由父母投资,产权不归子女,子女可以居住。由于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登记相分离约定,因为违反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的子女所有,根据协议可以认定该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父母所出资的债权关系。
第三种,父母直接以子女名义给子女购买住房,所有权归子女,在法律上认定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种,父母仅出一部分资金给子女购买住房,另外有部分是以子女名义贷款。如果该贷款有部分在子女婚后偿还,婚后偿还部分属于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子女夫妻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二、婚前双方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出了全额的购房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给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3、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资助买房的一方有权利按照规定要求分割房屋。
婚前双方父母给子女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2、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离婚存款转移技巧
一、离婚存款转移技巧
离婚夫妻采取常见银行存款转移和隐匿的手段,进而争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占领先机。常见的存款转移和隐匿手段包括: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比如,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分别进行了约束:现行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①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③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比如,男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很多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中,若当委托人主张对方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只能望洋兴叹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叶某某诉魏某某离婚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就认定案外人姜某名下的存款56万余元,即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上诉后,四川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某以姜某某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由于开设储蓄账户及储蓄存款凭条上;姜某某;的签名均系魏某某所为,魏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对该笔存款所述前后不一致,姜某某在一审法院首次向其核查时即承认其在上述银行未存过款,且魏某某与姜某某主张该笔款项系魏某某归还姜某某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况且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10035.96元也系魏某某以其妹夫薄某某名义所存,故本案有关此款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系魏某某一人所存,该款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某某,仍属魏某某与叶某某的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因此,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是否属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配偶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实践中,有的当事